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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門峽:轎車出租被騙 車主維權獲支持
中新河南網三門峽7月25日電 趙某某將其購買了朗逸轎車放置在三門峽市某汽車租賃公司,由該公司對外出租。雙方口頭約定:車輛租出去,原告得85%的租賃費,被告提取15%的管理費;車輛沒有租出去,沒有費用。
2011年11月17日,汽車租賃公司按照公司規(guī)定審查了王某的手續(xù)并與王某簽訂租賃合同后,將趙某某的朗逸轎車出租給王某(約定租賃7日)。王某租賃車輛后,未及時歸還,被告查找不到租賃給王某的車輛,亦查找不到王某。2012年3月4日,汽車租賃公司向三門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。經調查,王超從被告處租賃原告車輛后,向張某某借款,并將租賃的朗逸轎車留置在張某某處,后既沒有歸還借款,且去向不明。公安機關沒有對此事作出處理,為此,趙某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雙方發(fā)生糾紛,起訴至法院,要求某汽車租賃公司歸還該車或原價賠償。
一審法院就認為趙某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之間為委托代理關系,趙某某要求某某汽車租賃公司返還車輛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,不予支持。依法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訴訟請求。
判決生效后趙某某不服,向三門峽市檢察院提出申訴。三門峽市檢察院向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,三門峽中院提審本案。
三門峽中院審監(jiān)庭公開審理本案,并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(xié)委員旁聽庭審。三門峽中院認為:本案當事雙方關系應是行紀合同關系,而非原審認定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某汽車租賃公司認為的加盟關系,行紀合同關系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,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。本案中,某汽車租賃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王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,所得收益的15%歸某汽車租賃公司所有,應視為委托人趙某某支付的報酬。因此,趙某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之間構成行紀合同關系。因此,三門峽中院依法判決支持趙某某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提醒:一、私家車放在汽車租賃公司出租時,雙方應簽訂規(guī)范的書面合同,明確合同性質、雙方權利義務及風險分擔問題等,而不能簡單的口頭約定。
二、汽車租賃公司在對外租車時除審核相關手續(xù)和身份證明外,可以要求租車人提供相應擔保,以降低風險。
三、發(fā)生車輛被騙后及時發(fā)現(xiàn)車輛線索的,車主可依據(jù)《物權法》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車輛占有人返還,以盡快挽回損失。(路增廣 曾慶旭)